2009新补贴政策--国内光伏市场大规模启动标志
发布时间:2009-4-6
来源方式:转帖

       326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并同时下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光伏市场大规模启动,带来行业性投资机会。光伏发电能维持经济持续、循环发展,应为战略性发展行业,在目前技术水平非晶硅电池与晶体硅电池为主要受益者。.。政策尽快细化与实施符合发展趋势。我们认为新能源的发展对于国家经济持续、循环发展意义重大,光伏发电应该成为国家战略性发展行业,补贴有必要。

    在包括美国在内多个国家均以推广新能源发展经济的情况下,政府对于国内相关产业链特别是终端环节的支持符合未来国家经济增长且发展的大方针。

    光伏发电成本快速下降,补贴幅度相对合理。由于原材料下降及技术发展,晶体硅光伏发电成本已经由06年超过4/KWh下降到2/KWh。在系统补贴20/Wp的情况下,发电成本将有望下降至1/KWh水平,在考虑环境影响及合理的上网电价分摊政策下光伏发电具有较好的推广价值。

       09年光伏市场增速下滑考验国内企业,国内市场启动有望适度缓解压力。08年光伏市场增长110%,年安装量5.95GWp09年市场需求增速预计下滑,中性预期增长5%。国内电池片生产已占全球市场44%,目前国际市场需求不足、国内产能利用率急剧下滑情况下,国内市场启动有望部分缓解行业压力。

    成熟应用产品包括薄膜及晶体硅电池,BIPV中薄膜电池最为受益。

1)薄膜电池。BIPV中薄膜电池对于传统幕墙玻璃觉有替代作用。在BIPV实施中,薄膜电池由于其弱光响应以及性价比高将获得较快发展,特别是成熟应用的非晶硅薄膜电池,将是国内BIPV推广计划的主要受益品种;2)晶体硅电池。在屋顶建设及示范工程中,晶体硅电池系统由于其转换效率相对较高、占地面积较小的原因,将成为安装主体,为主要受益者。

    投资策略与风险提示。国内光伏市场启动将带来行业性投资机会,各地方政府的补贴力度决定发展力度。

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129号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精神,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推广。为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区,其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一)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
   (二)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
   (三)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
   第五条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建设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附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太阳能光电技术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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